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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够享受采暖费补贴呢?
根据《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补贴范围包含两种情况: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市内城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分散供养“三无”家庭)。
二、市内城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包括:大龄夫妻(法定退休年龄内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下同)双失业家庭;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及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未享受到采暖费补贴的居民家庭。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具备上述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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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想要办理暂停供暖和恢复供暖,该咋办呢?
据悉,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6]256号)规定,采暖系统未分户的房屋,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已分户房屋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暂停供(用)热协议的有效期至用户恢复正常用热终止。用户申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于当年9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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