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记者 王琛)“赠送面积需要额外交取暖费的说法是否合理?”、“大连市供热管理相关条例是否有明文规定赠送面积要交取暖费?”、“赠送面积主要是阳台等,也没有铺设地热,为何要收取暖费?”……随着供暖期的临近,近日不少市民在民意网上留言,咨询房屋赠送面积是否应该交纳取暖费。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现行供暖价格执行文件是《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未列入房屋产权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
那么,对于有供热设施的房屋赠送面积如何收取取暖费呢?
据悉,根据《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文件的规定,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