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记者 王琛)“如何办理暂停供暖?”、“新房第二年能否办理停供?”、“去年办理了停供,今年如何恢复?”……近日,有市民在民意网上留言,咨询有关供暖办理暂停和恢复的相关问题。
据了解,市民韩女士今年6月购置一清水房,今年没有装修和居住的打算,所以想办理停供,但是去供暖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办理。“两年都不能办理停供,近万元钱就得白交,为啥我家不能办理停供呢?”韩女士表示疑问,空房为何不能办理停供。
无独有偶,市民阎先生也在民意网上留言,咨询新房第二年能否办理停供,“第一年已交采暖费,第二年能否办理停供?强制交两年采暖费有没有什么依据?”
记者从市供热部门了解到,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新建住宅供热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在质保期内不允许用户办理停供业务。因此市民韩女士所在小区在新买住房前两年不能办理停供业务的情况属正常情况。
那么除此之外,市民想要办理暂停供暖和恢复供暖,该咋办呢?
据悉,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6]256号)规定,采暖系统未分户的房屋,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已分户房屋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暂停供(用)热协议的有效期至用户恢复正常用热终止。用户申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于当年9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