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
在大连某健身公司
花近6000元办了健身卡
因疫情
不能健身希望退费
没想到
他陷入了持续诉讼中……
01 经朋友介绍办理VIP健身卡
小田(化名)的朋友是大连某健身公司的VIP会员,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介绍某健身公司正在搞活动,现在入会可以享受诸多优惠。
一是会员费原价2800元,现入会仅需1000元;二是会员可向私人健身教练咨询并定制《私人训练计划》,由私人教练进行体能评估,并使用专业仪器进行测试,如果会员定制私人训练计划并缴纳相关费用测试费300元免收;三是定制私人训练计划后,为达到会员训练效果公司还将赠送与《私人训练计划》相匹配的辅助训练课程……
面对如此丰厚的优惠,小田经不住朋友的再三推荐,于2019年9月11日与健身公司签订《私人训练计划合同》、《俱乐部会员合同》,交纳特色瑜伽课程费4800元、卡费1000元。
02 因疫情健身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签订后小田因工作原因一直未能前去健身。
2020年春节前健身公司发出春节放假通知:2020年1月23日至1月30日所有课程暂停。1月28日健身公司发出春节假期延长通知,时间延长到2月2日。2月24日健身公司微信通知:由于疫情原因,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我们的营业时间就快到了,如果营业,我们会第一时间通知……
6月6日公司恢复营业,小田于是联系私人教练,结果教练称其2019年9月22日已经离职,具体课程与健身公司商谈。
03 因协商退费未成提起诉讼
2020年7月28日,因疫情防控原因,全市范围内室内健身房暂停。
2020年8月考虑到因疫情无法进行健身,小田与健身公司协商退费事宜,健身公司答复:私教课程原定于2020年3月16日到期,由于疫情延长4个月25天,截止到2020年8月已经到期无法退还。
小田认为私人教练离职健身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疫情自己一直未能参加健身应当退还部分费用。
协商不成小田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会员费、特色瑜珈私教费5800元。
04 一审:解除合同返还496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私人训练计划合同》已经超过有效期,请求解除无实质意义,《俱乐部会员合同》延期之后还有两个月的有效期,但健身公司2021年1月停止经营后无法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判决解除。
原告在支付特色瑜珈私教费十日左右其私人教练离职,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特色瑜珈课程有效期内为原告安排其他教练,私教费判决返还4800元;健身公司2021年1月闭店原告还有2个月的会员权利未能实现,判决会员费返还166元。
05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健身公司以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未提前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违反公平原则”等为由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的私人教练在签订私人训练计划合同后十日左右即离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特色瑜珈课程有效期内为被上诉人安排其他教练,且认定《俱乐部会员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3月得当。
2021年12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