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您好!大连民意网欢迎您的光临!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当前位置:大连民意网 - 大连民意网 > 跟踪报道 > 

      关于供暖那些事儿

      2019-01-07 15:29 来源:大连天健网
      选择字号: T | T

      天健网消息(记者 钟媛)1月5日,中山区人民政府(城建局、执法局、教育局、城区建设服务中心)做客《12345市民热线》,就市民关心的供暖问题,大连市中山区城区建设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场给出了详细的答复。

      有市民在网上看到留言,能不能将室内18℃温度提高?18℃是不是我们大连制定的。

      国家关于供热标准是有规定: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冬季,如果室内温度长时间过高,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引起体温升高、血管舒张、脉搏加快、心率加速,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晕脑涨、思维迟钝、记忆力差。同时,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容易患伤风感冒。如果室内温度过低,则会使人体代谢功能下降,脉搏、呼吸减慢,皮下血管收缩,皮肤过度紧张,呼吸道粘膜的抵抗力减弱,容易诱发呼吸道疾病。

      国家在制定 “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所以,国家标准供热温度定在18℃±2℃,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18℃是底线,也是红线。

      有市民问,冬季供热期室温不达标,那么供热单位测温后用户什么时间可以拿到费用?

      正常情况下,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用户带着测温单到供热单位就可以办理。我们也接到用户的咨询电话,说供热期结束供热单位就找不到人了,不想给退费。在这了我解释一下,主要供热期5个月,有的供热单位进行一下调整,放假休息一下。再一个就是在为了便民,供热单位采取在下一年缴费中直接抵扣(这种方式是双方协商),不管采用那种方式,费用是一定要退的,请用户保存好测温单。

      供暖时间

      供热用热期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摘自《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供暖价格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31元,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热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热设施的不予收费。

      摘自《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

      暂停和恢复用热

      采暖系统未分户的房屋,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缴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已分户房屋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于当年9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摘自《关于印发<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6]256号)

      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

      1.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暖单位报修和申请测温;用热户向供暖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或申请测温。

      2.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3.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4.供热管理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5.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缴费总额÷供热期天数x不达标天数x退费比率。

      摘自《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16]304号)



      [ 责任编辑:解飞 ]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