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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就业应关注哪些问题?如何维权?

      2019-01-04 10:43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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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王琛)“试用期超过一年合法吗”、“应聘到一家公司就业已经半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做客《12345市民热线》,就劳动者维权的相关问题和市民一一解答。

      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为保护好自身权益,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呢?

      首先要关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将来容易出现争议纠纷的内容要格外注意,比如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上述内容一定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的明明白白。同时,劳动者手里要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

      其次要关注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不满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遇到上述情况,劳动者应第一时间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热线:84369110;人社局政策咨询服务中心:12333;市建委双清办:82372700;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

      [ 责任编辑: 解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