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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劳动者维权的那些事看这里

      2019-01-04 10:48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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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王琛)“年假未能休如何维权”、“医疗期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维权”……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做客《12345市民热线》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应休而未休,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的休假日和周六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到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发生相关劳动争议,可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医疗期如何维权?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对应有3 -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医疗期内间断的在规定医疗周期内累计计算(累计病休期6-30个月),公休日、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到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发生相关劳动争议,可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维护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病假期间有没有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中规定了医疗期的具体期限,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从 3 个月到 24 个月不等。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间断请病假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责任编辑:解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