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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遗留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该如何办理房证?

      2019-11-15 08:37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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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遗留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该如何办理房证? _大连新闻_天健原创 _大连天健网

      天健网消息(记者 葛春家)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产权登记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工作难题。我市从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产权登记入手,在摸清商品房楼盘底数、解决购房人产权登记实际问题出发,以市政府名义连续出台了多个解决商品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会议纪要》,为处理和解决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制定了依据。

      目前,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历史遗留的商品房范围界定为:凡购买2003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并已投入使用,且绝大多数购房者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项目,在2005年2月前出售的商品房均属于政府解决商品房销售和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内。

      已购买商品房多年,一直未办理房证,最近得知房屋所在楼盘是历史遗留项目,申请历史遗留商品房转移登记应提交哪些要件?

      历史遗留商品房的住宅和非住宅办理时提交的要件不同。 住宅部分提交材料如下:1、对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项目住宅部分,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无异议的,予以登记。①、大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②、双方申请办理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承诺书(原件);③、申请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⑤、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原件);⑥、测绘报告(原件);⑦、申请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非住宅部分提交材料如下:

      1、非住宅部分由开发企业提供详规,对符合规定、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如下要求办理产权登记:①、此前已为部分购房人办理过产权登记的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的地上非住宅,由买卖 双方共同申请提交(同住宅)材料,应为其办理产权登记。②、此前已为部分购房人办理过产权登记的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现场核实如所申报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或与地上非住宅关联使用的,应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2、该栋楼非住宅部分(包括裙楼部分)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或与详规批复不符、以及属于独栋非住宅的,现场核实后以专题业务会议形式研讨决定是否予以登记(详规中明确规定属人防工程等公益设施的不予办理)。

      3、对于无法提供详规的项目,应调查项目立项时间、此前办理情况、并到现场核实,一事一议。

      房屋属于历史遗留范围内,但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该如何办理房证?

      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依据市法制办[2007]98号复函的处理意见,按如下要求办理产权登记 :

      1、经核查工商管理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的,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有关承继文件,由全体股东为购房者出具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

      2、经核查工商管理部门,开发建设企业已被吊销的,如仍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留守人员,应由出资人为购房者出具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

      3、开发建设企业已注销(或吊销),既找不到债权债务的承担者,又找不到出资人的,对购房人所购房屋此 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未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购房人居住情况,并由购房人提供在此居住的证明,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及小区内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

      4、对未按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办理过产权登记的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项目资料,中心以专题业务会议形式研讨决定可否按历史遗留项目办理。

      [ 责任编辑:姜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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