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3家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整改,并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相关规定,本机关对这3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下列社会组织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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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