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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发布最新通知!关于冷链食品

      2020-10-27 13:42 来源: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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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大疫经指办发〔2020〕39号

      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防指《关于印发辽宁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疫经指办发〔2020〕27号)、《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常态化冷链食品核酸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疫经指办发〔2020〕29号)前期贯彻落实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秋冬季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核酸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人员核酸检测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冷链食品核酸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督促辖区企业组织进行核酸检测:

      (一)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在加强对入库前的货物消杀工作的基础上,对环境每周检测一次,对相关从业人员每两周检测一次;

      (二)农贸(批发)市场、水产品(海鲜)和肉品经营等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每两周检测一次;商超、农贸市场环境检测为每周一次,农村集市环境检测为每月一次;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每两周组织一次核酸监测,督促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农贸(批发)市场、水产品(海鲜)和肉品经营等单位全链条开展核酸检测,特别是对港口等重点环节,确保人、物、环境各环节核酸检测全覆盖。

      二、要全面落实冷链食品环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指要严格按照大疫经指办发〔2020〕27号、大疫经指办发〔2020〕29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辖区冷链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一企一策、一企一案”,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疫情防控方案和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规范要求,把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

      三、要全面开展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备案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要按照市总指挥部、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86号)和《关于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备案的通告》(2020年第55号)文件要求,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冷链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和录入相关数据,及时掌握辖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变化、从业人员数量和核酸检测情况,实施动态化管理。

      四、要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落实“四方责任”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生产必须管防疫”“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原则,开展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督导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完善奖惩及信息报送制度

      (一)对于督导检查中发现未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核酸检测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总指挥部有关要求,责令停业整改并通报。

      (二)对各地区督导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和核酸监测工作落实“四方责任”不到位的,有关情况上报市总指挥部,市总指挥部予以通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各地区对督导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市总指挥部做出书面检查。

      (三)请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及市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于每周二12:00前,将《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情况周报表》及周工作情况报至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邮箱:dl_cyc@126.com。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 责任编辑:王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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