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记者 钟媛)6月22日,旅顺口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做客《12345市民热线》,就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哪些条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解答。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条件具体如下: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