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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05-14 10:20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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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韩晓菲)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市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它全面规范了大连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强化我市环境监督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和统领作用,此次《条例》的修改完善,对依法推动大连经济社会和环保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主要亮点包括:

      (一)增加了环保设施开放的内容。污水、垃圾等环保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基础设施,对改善环境不可或缺。为增进市民对此类设施的了解建立互信,我市创新开展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被环保部认可在全国推广。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内容写入了法规。条例第十条规定:“推进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设施开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开放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 

      (二)细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的有效保障。国家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将查封、扣押两项行政强制措施权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条例结合我市环保执法的实际需要,对依法可以行使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违法行为,具体细化为七项内容,并将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夜间施工扰民行为也纳入其中,为破解执法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紧扣我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河长制、以及规范产业园区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从不同方面完善了我市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特色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实现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结合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部署,为保证在2020年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权属明确、制度完善的生态红线管控体系,条例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妥善安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加大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治理力度。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治理成为条例修订的重中之重。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条例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并要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了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明确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了法律法规对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等重点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的规定,逐一设定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管控措施。

      (六)突出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信用建设的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原条例关于信息公开和诚信评价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条例在此基础上扩展增加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增加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尽职免责的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同时,通过完善权责清单,厘清职责边界,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实现对执法者的有效制约与公平保护。在条例第八十三条增加规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 责任编辑: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