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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日均查处违法停车1500余件 详解如何停车不违法

      2018-11-12 10:15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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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冉嬛)当前,全市交通环境“亮化”百日行动已全面展开,一些交通乱象和交通违法,交警、行政执法和城建等多部门已实行联动打击治理。特别是停车难、行车难、走路难的“三难”问题,一直以来是广大市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备受诟病的焦点话题,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日常管控和专项整治的重点。

      尤其是针对违法占用公交站点、行车道和人行道等严重影响正常道路通行秩序的违停现象,不但市民群众反映强烈,而且交警部门也在持续治理,虽然坚持了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相兼顾,但不少市民群众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认识误区,为什么交警下这么大的功夫进行整治,可违停现象仍不见少?那么到底该怎么停车才属于合理合法?记者采访了市交警部门。

      ■现状

      机动车保有量达166万辆 停车泊位缺乏

      鉴于此,记者通过交警部门了解到,截至今年5月底,大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66万余辆,市区车辆保有量已达90万余辆,由于我市停车场建设正在规划,一些停车泊位相对缺乏,加上地铁建设、路桥维修、市政管网改造等施工影响,市区每天有大量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市街巷、广场和部分人行步道上,从而导致道路交通“微循环”功能严重削弱,以致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日益加剧。

      从这些客观数据和原因看,虽然交警部门突出以市区主干路街为重点,按照定路段、定中队、定人员、定责任的“四定”原则,实行包干管理和开展违法停车整治,全市每日均查处违法停车约1500件,但我市机动车辆违停和乱放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停车难、行车难、走路难的“三难”问题仍然是市民群众和交警部门共同关注的重点。

      ■对策

      停车位分三色 停车须注意规定朝向和时段

      据交警部门介绍,目前我市停车位主要分为白色、蓝色、和黄色三种停车位,白色停车位为收费泊位,蓝色和黄色停车位属于临时停车泊位。至于在哪些路段、哪些区域可以停车和如何停车,交警部门在一些路段专门设立了禁停标志、标牌,同时也设立了在某一时间段内可以停车的标志和标牌。要求停车时要做到朝向一致,规定停多长时间就停多长时间,如果超出规定时间,视频监控将会实行抓拍,并按照违法停车进行处理。

      关于机动车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有的街道和公共广场也施划了临时停车泊位,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同时,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是可以临时停车的,但要做到即停即离。严格意义上讲,驾驶人只有在停车泊位内且按照规定朝向和时段停车,才不属于违法停车,其他情形均属于违法停车。

      关于临时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是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是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是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处罚

      三种违停告知单 最高罚款200元记3分

      关于对违停车辆的处罚,目前我市主要使用三种处罚单据, 粉色、绿色、黄色的违停告知单。粉色,就是《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告知单》,一般适用于我市悬挂“记3分罚款200元”或路边道沿漆成黄色路段,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进行处罚,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7条第2项,记3分、罚款200元。绿色:就是常见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一般适用于我市除不适用粉色单据、其他所有不允许停放机动车的路段,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5条第5项,罚款100元,不记分。黄色:就是《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处罚依据《大连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8条,罚款100元,不记分。

      关于对违停的治理,交警部门除采用粘贴违停单据外,还将发挥已升级的400余套视频抓拍监控设施和已安装在公交车上的200套自动抓拍系统,对违停重灾区、违法占用公交站点(公交专用道)恶意违停以及人工巡查不到位的区域进行监控抓拍和录入处罚。目前,我市已对30条示范路街开展逐一治理,已初见成效,虽然与政府既定目标和市民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但这项工作必须长抓不懈,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主动关心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交通管理事业,不要乱停乱放、非法占道经营和私设停车器,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 责任编辑:姜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