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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施行

      2017-12-15 10:12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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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周明远 王伟 记者 冉嬛)12月1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16日,《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新规借鉴多个城市相关经验

          据悉,为了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来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深化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我市于2009年出台了《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这在东北地区尚属首例,在国内也是率先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省、市之一。这一办法的出台,为来连的流动人口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等提供了保障,也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上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7年6月,市公安局着手对2009年市政府【第106号令】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17年6月将《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修订草案)》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市法制办的严格审核把关以及多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并出台了新修订的《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663号)、《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并借鉴了北京、上海、重庆、武汉等市的相关经验。

          外来人口凭居住证可申请保障房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人口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的互通交流,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同时提出了“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为居民办证提供方便条件;规定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并对居住证的申领程序、制发时限等作出规定。

          《办法》在原有11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增加了流动人口与其共同居住子女可以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参加中考、高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按照相关政策申请保障性住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积分落户等5项,拓展了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延伸了基本服务便利,使流动人口权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明确了公民在居住证申领、使用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比如:不得骗取、冒用、伪造、出借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违规受理、违规发放、违规收费及出售、篡改信息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行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据介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公安局将积极主动与市法制办、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合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需求情况,科学评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居住证制度。为此,我市警方将依据本《办法》,制定出台《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操作流程,为《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八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八项便利顺利贯彻落实。

          实行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是户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居住证持有人的一项权利保障,我市对居住证持有人在积分落户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教育背景、技术技能等指标赋予一定分值,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落户。积分落户制度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一项改革措施,目的就是为了适度控制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落户规模,控制城区人口在500万以上城市的人口规模,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市公安局将按照规定认真执行,让这一有利于广大流动人口的好事办好、办实,《办法》的出台对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具体相关内容可通过大连市政府网站市公安局主页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看。

      [ 责任编辑:尹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