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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

      2015-05-25 08:58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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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见习记者 王琛)5月23日,记者从《12345市民热线》节目中获悉,新《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同时,新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在现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了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的“惩罚底线”。

          那么,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关于“10倍赔偿”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样的食品质量问题适用?对此,市食药监局解释,适用于10倍赔偿的消费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二是食品经销商在销售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食品,也可以要求“一赔十”。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问题食品”,消费者都能得到10倍赔偿,只有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被确定为“明知”或“应当明知”行为的,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

          点击查阅: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延伸阅读:新法5大变化

          瓜果蔬菜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新规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解读

          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但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规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载明功效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

          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这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拟注册管理

          新规

          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医学食品应经监管部门注册

          新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医学食品)是适用于糖尿病、肾病等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含有各种营养成分以及在临床上的营养支持作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

          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新规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对其抽样检验。

          解读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责任编辑: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