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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制酱油”禁售!你知道吗?

      2021-10-13 09:14 来源:大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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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酱油和食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021年6月份以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以酱油和食醋为重点的调味品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

      重点检查这些问题

      此次专项行动将持续开展至2021年年底,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这些问题: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是否仍包括“配制酱油”“配制食醋”;

      ● 实际执行标准是否有效;

      ● 原料采购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记录制度;

      ● 是否有完整的酿造工艺,物料是否平衡(发酵设施设备、工艺周期、原料采购使用与成品产量是否符合);

      ● 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掺杂使假;

      ● 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香精、香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顺向可查、逆向可追、责任可究;

      ● 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虚假标注等情况。

      ● 市面上的调味品质量过关吗?

      ● 哪些调味品不得生产销售?

      ● 调味品企业如何进行生产作业?

      来!

      随“大布”去了解一下

      “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

      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企业生产和市场上销售的调料,只有酿造的才可以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其他的可以标注为‘复合调味料’名称。以前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了,其原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表示,酱油和食醋新国标已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2019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酱油、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在此日期之后,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否则,可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处罚,相关产品依法处置。

      原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在此日期前已经上市销售的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产品,可以在保质期内销售。

      怎样选购调味品?

      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买前先看配料表 

      根据相关规定,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准确标注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酱油生产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应当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字样。

      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使用“酱油味”“酱油汁”“调配酱油”“酱油制品”“酱油膏”“生抽汁”“老抽汁”“醋味”“醋汁”“醋精”“调配醋”“醋制品”等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新国标落地后

      本土企业过渡平稳

      新国标落地后,大连本地调味品企业做得如何?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走访部分生产企业。在大连棒棰岛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了解到,新国标一落地,该公司马上开始执行,目前过渡平稳 。

      该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酿造酱油在半成品时就由工厂里的化验室检测并及时调整,成品醋每批次都要抽检总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成品酱油每批次都要抽检总酸、氨基酸、盐、固形物、铵盐、全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合格的才出厂销售。

      执法人员在库房检查时,看到其产品均标示为“酿造酱油”“酿造食醋”。

      严厉打击

      各类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了对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分析、查找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法查处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以及食品生产许可未及时变更、产品标识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盐、工业醋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下一步,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引导和督促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研发创新,制定产品质量标准。

      [ 责任编辑:张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