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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发布】小区配建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出租

      2016-07-15 09:53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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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毛雪梅)7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就大连出台的《关于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停车位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三个政策文件进行解读。文件对大连新建停车场、已有居住小区停车场用地和停车位产权登记等工作进行了规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停车场建设。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售、出租。批准可售的停车位可单独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大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销售暂不限制停车位购买个数。

      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知》解读: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出租行为要限期整改

          《通知》要求,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应明确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申请作为可售停车位的,按照市国土房屋局2005年170号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规划为大型公建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通知》实行后招拍挂新出让的居住项目取得规划部门修建性详规方案后,配建地下停车场面积(不含人防)均作为可售车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在建和已建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采取出售、出租方式经营的,一方面,市停管办依据国土部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可售停车位的,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需提供停管办书面确认的地下各层停车位数和停车面积以及项目中为公建、住宅配套使用的停车位数、人防部门书面确认的人防面积分摊停车位数和建筑面积。地下停车场的出让起始时间与主体项目保持一致。对按照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停管办给予办理小区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对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出租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到期拒不整改的,停管办将负责将其违规、违约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信用大连”网站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实施办法》解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停车场建设

          《实施办法》作为大连市停车行业1+X系列配套文件之一,对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多种土地供应方式。采取招拍挂、协议出让(租赁)、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停车场建设。协议出让方式,当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一功能停车场,原用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若原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目前该单位已经不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划拨方式供地,当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场,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单位目前仍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如医院、学校等单位利用自有划拨土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建设单位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实施办法》明确由市停管办加强对停车场审批、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和查处变相开发、违规转让、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登记办法》解读:停车位可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不限购

          《登记办法》所称停车位,是指在建筑规划范围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界址明确、能够独立使用、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且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及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停车位可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

          考虑停车位施工建设比较复杂,大连停车位预(销)售以施工图为依据。施工图中明确停车场的总建筑面积、各层停车场建筑面积、停车位的位置和个数。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划要求对停车位进行审查。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结果对停车位进行预测绘、建立楼盘表,办理预售和合同登记备案。停车场建筑面积、布局和停车位个数等纳入项目规划核实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内容,市停管办应参与停车位验收。停车位所有权初始登记参照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大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销售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暂不限制停车位购买个数,在操作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再进行修改完善。

          《登记办法》实施后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停车位的建设、备案、预(销)售、登记等行为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发布前取得的项目,停车位的建设、备案、预(销)售、登记等行为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办理,确实无法按本办法办理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拟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 责任编辑:尹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