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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公司”招聘暗藏“套路”

      2024-04-19 09:40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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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刘占新

      近日,我市某高校学生姜娜(化名)向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舆监中心反映,她寻找兼职机会时,不仅未能上岗,还损失了480元钱。姜娜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醒其他求职者擦亮眼睛、避免损失。记者调查发现,姜娜求职的这家“人力资源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暗藏不少“套路”。

      面试“套路”

      姜娜是我市一所高校的四年级学生,临近毕业课程不多,她想找一份兼职的工作,可以多接触社会,提前锻炼一下工作能力。

      姜娜在某招聘App上看到,有单位面向大学生招聘影城检票员,她马上投了简历。4月8日,她接到面试通知,来到位于沙河口区西安路天兴罗斯福大厦的一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面试。

      姜娜告诉记者,给她面试的是一名李姓经理。对方承诺:面试成功的人员可以在市内各个区域的影城工作,也可以做其他兼职。李经理首先让姜娜填一份个人信息表,等她填完表格上交时,李经理说:“这个表格要扫描存档,扫描费20元,你交一下。”说完就把支付POS机递到姜娜面前,姜娜也没多想,立即用手机支付。接着李经理说,姜娜已经通过了面试,被成功录用。为了明确权利与义务,双方还要签订一份协议书。姜娜在协议书指定位置签上了姓名。李经理特别叮嘱她,在名字后面再加上一句:“各工作均可,已知费用不退。”姜娜照做。李经理又说,上岗之后必须用工作证划卡签到,工作证及信息服务的费用是460元。为了尽快上岗,姜娜把这笔钱也交了。然而收钱之后,李经理告诉姜娜,目前没有空闲岗位,让她先回去等通知。

      姜娜对记者说,自己刚走出写字间大楼,就觉得不对劲。她立即用手机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该公司很早以前就被人举报过。姜娜立即折返找到李经理,要求退钱。李经理态度很强硬,表示退不了。姜娜只好离开。

      维权退款

      4月8日,记者把姜娜遭遇的情况反映给沙河口公安分局兴工街派出所。民警说,如果招工单位没有执照,就属于“黑招工”,他们可以介入处理;如果有执照,求职者就得去法院起诉讨说法。记者查询得知,和姜娜签订协议的这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按照民警的说法,对这种有执照的招工单位,他们无能为力。

      之后,记者又联系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之后说,姜娜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服务协议;交款收据的名头是信息服务咨询费,这些都表明双方是中介服务关系,而不是用工关系,因此他们也爱莫能助。

      随后,记者把情况反映给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工市场监督管理所,这里的工作人员认为,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应该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记者建议,可否从消费维权的角度做些工作,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试着调解。之后不到半小时,通过兴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姜娜收到了人力资源公司的退款。

      擦亮眼睛

      4月10日,记者登录该招聘App看到,这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的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招聘信息有很多条,其中最新的信息是今年4月5日发布的,内容为招聘影院兼职检票员若干人,每日工资180元,工资日结,可以就近在市内各大影城工作。记者电话联系上该公司的李经理,询问该公司具体给哪家影城招人,李经理说出了我市某大型连锁影城的名字。记者马上与这家影城总部的人力资源部取得联系,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该影城总部及下属单位从未与这家公司合作过。并且,该影城兼职工作工资均为月结,每日工资也远达不到180元那么多。

      4月17日,记者将此事反映给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只接受当事人的投诉。姜娜则表示,将去劳动监察部门继续投诉。

      记者了解到,依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允许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求职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要甄别出是劳动合同,还是服务协议。如果是服务协议,则表明对方属于职业中介性质。中介是可以收取信息服务费的,但不可以把不利于求职者的条款或补充条款强加于求职者。当服务期满,若求职者一直未能上岗,中介必须全额退款。求职者一旦遭遇招工骗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 责任编辑:赵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