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您好!大连民意网欢迎您的光临!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当前位置:大连民意网 - 大连民意网 > 大连民意 > 

      接到“代理”电话别着急 先去问问市场监管局

      2024-04-08 09:34 来源:大连晚报
      选择字号: T | T

      吴海东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

      近期,我市部分公司经营者接到一些代理机构的电话,被告知其公司注册资本应在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全额缴齐。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新《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7月1日后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部分行业施行实缴的有限责任公司施行实缴制,由此,上述经营者接到的电话是部分机构对新《公司法》的误读误解。

      新《公司法》中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依据新规要求,存量有限责任公司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存量公司设定了三年过渡期,再加上五年的认缴期限,存量公司则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实缴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制。新《公司法》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新规施行后,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或者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完成实缴。存量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缴。

      新《公司法》施行后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起算点为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发日期,即公司成立日期。

      新《公司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起算点为《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明确的过渡期结束之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应当由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要正确理解新《公司法》的修订,结合资产规模理性调整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如有不明事宜,可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了解。

      [ 责任编辑:赵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