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重点物资运输通道顺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在我市主城区行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包括疫苗及其半成品和原材料、医疗物资、农资产品、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运输车辆,不受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对我市部分区域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通告详情↓)中“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限制通行措施”第1条、第2条、第3条的限制,可全天在“限行区域”内通行,但不得在第4条、第5条规定的全天货车禁止通行的道路通行。
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交通受阻,影响应急物资紧急配送时,可拨打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411-83635222求助。交警支队将全力提供应急交通保障服务。
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因违反限行规定被电子警察抓拍取证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配送合同、物资清单、单位证明等),通过交管12123APP或拨打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话0411-88058466申请撤销违法记录。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1月15日
延伸阅读
关于对我市部分区域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主城区道路顺畅有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我市部分区域行驶的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低速电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东方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虹港路至红凌路(圣林街-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以东、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东、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的合围区域(含迎客路、虹港路至红凌路)。
二、限行措施
(一)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限制通行措施
1、每日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所有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救援车除外)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2、每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禁止所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救援车除外)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规定的高排放柴油货车,禁止全天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4、所有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救援车除外),禁止全天在中山路、中山广场、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春德街的捷胜街至海军广场(西侧口)、民政街的黄河街至新开路通行。
5、所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救援车除外),禁止全天在东联路高架桥、西部通道(包括南段和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石门山隧道)、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东北快速路、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通行。
(二)摩托车、非机动车和低速电动车限制通行措施
1、悬挂外省市和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区域注册号牌(包括在我市的区市县注册)的摩托车,禁止全天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2、非机动车和低速电动车以及悬挂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注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全天在中山路、人民路、人民东路、港湾街、五五路、七七街、中南路、山峦街、迎宾路、南山路、解放路、延安路、胜利路、白山路、联合路、高尔基路、五四路、黄河路、迎客路、东联路高架桥、西部通道(包括南段和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石门山隧道)、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东北快速路、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通行。
三、有关说明
(一)悬挂外省市号牌的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持有当日车船票据的不受本《通告》限行。
(二)因保障重点工程和城市配送等情况,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确需在本《通告》“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通行的,办理人应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选择“货车通行标识申报”,按照《办理指南》进行网上申报线上申领“高峰通行标识”或“临时通行标识”(高排放柴油货车和挂车以及《办理指南》明确的5种情形不予办理)。
(三)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安排出行路线;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四)如现场设置的交通限行标志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现场设置的交通限行标志为准。
四、通告实施
(一)本《通告》自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至2022年3月30日止。
(二)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同时废止。
五、附则
“中型载货汽车”: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重型载货汽车”: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规格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按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高排放柴油货车”:指本市籍号牌和外省、市籍号牌的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以及经监督抽测不达标且逾期未复检或检测不合格的柴油货车。其中,中型柴油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柴油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重型柴油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柴油载货汽车。
“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低速电动车”: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