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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2021-10-12 08:36 来源:大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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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大连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维护住房租赁交易秩序,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通知》(大住建发〔202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加强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开业信息报送、登记备案、租赁资金监管、严格信息公示等十方面措施,《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监管适用范围有哪些?

      主要措施又包括哪些方面?

      来!跟随“大布”一起详细了解下!

      一 适用范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

      二 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注册登记,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名称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界限;

      二是严格信息报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开业前向住建部门报送企业信息,未报送的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

      三是严格登记备案,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与租赁平台进行系统联网对接,推送房源信息、租赁合同信息;

      四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源全部为自有的住房租赁企业除外)单次向承租人收取超过三个月的租金、或超过一个月的押金需纳入监管账户,加强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实时监测及风险预判;

      五是严格信息公示,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场所、企业官网、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公示企业重要信息,以便群众查阅、监督。

      三 相关要求

      《通知》还对住房租赁企业收费、办理租赁贷款、发布房源和纠纷调处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方式进行经营,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对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

      四 联合监管

      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由住建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网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管,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 责任编辑:张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