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单位并没有告知一周6天工作日,只能休息一天。现在,我不同意周末加班,竟然要扣我的绩效工资,这样做合理吗?”
市民朱女士向“热搜大连”反映,对于单位的做法,她表示不能接受。那么,单位没有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能否以此来处罚劳动者?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单位这么做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简单来说,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01 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有效;
02 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03 需要告知劳动者。
温馨提示
如果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告知过劳动者,但却依据该制度处罚或者解雇劳动者,这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要求撤销单位的处罚或者解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