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记者 丁一)7月5日,记者自大连市医保局获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个人账户改革其他事项,将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进。
重磅!这些费用纳入大连职工医保支付范围
2021-07-06 08:26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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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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