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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2020-12-16 16:06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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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为更好地保护大连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规的实施,将为提升城市文化品质、城市整体形象,助力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12月14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布会,就《条例》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立足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分别从保护对象的申报批准、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对象的保护与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出详细规定。

      重点确立三项保护管理制度

      为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现“应保尽保”原则,《条例》重点确立了三项保护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名录保护制度,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二是建立预先保护制度,提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尚未得以认定的,以及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线索中发现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经专家评估论证,并由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对象,均可作为预先保护对象先行保护。

      三是确立了名城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对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由于产权情况比较复杂,《条例》针对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历史建筑两类情况,区分了五种不同情形作出详细规定。

      建立全面保护规划体系

      《条例》设专章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及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及内容要求,积极构建全面系统的保护规划体系。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规划的定位及实施传导提出了要求,明确各类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对历史文化名城涉及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分别进行规范,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及批准程序。

      为统筹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条例》要求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科学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各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内容,并对规划编制时间、规划调整及公告等事项予以规范。

      保护传统格局 严控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

      为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对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提出了具体的保护要求,针对不同层级的保护对象,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素。为进一步加强对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控,确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条例》分情形规定了部分规划方案要包含历史保护专题,同时,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时的审批程序,强调在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依法报批,依法建设。

      保护历史建筑 彰显近现代城市文化

      历史建筑是大连近现代史迹和文化遗存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突出大连近现代城市文化特色,《条例》从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注重突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向履行修缮义务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倾斜的理念,作出对履行修缮义务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给予补助的规定。

      同时,为防止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导致历史建筑出现损毁危险,《条例》设定了历史建筑的抢修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或者保护责任人未在限期内实施治理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排险,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鼓励合理利用 弘扬城市历史文化

      为了更好的继承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条例》规定“在不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合理引导商业开发,鼓励开展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责任人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将历史建筑作为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等进行利用”。

      同时,《条例》对政府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提出要求,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完善基础设施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等基础设施。”为协调统一保护标志样式,《条例》规定“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提出“保护范围内,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牌匾、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坏建筑本体,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加强监督检查 落实名城保护工作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关于社会监督与投诉反馈方面,《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

      [ 责任编辑:王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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