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自7月1日起,我市对2020—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886元。
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区(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月平均工资额。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持经营情况相关材料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