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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注意事项提醒(二)

      2020-06-29 11:21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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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注意事项提醒(二) _大连新闻 _大连天健网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将于6月30日结束,大连市税务局提醒,2019年取得境外所得还没有进行汇算申报的纳税人,要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那么,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如何进行折算?大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解读。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如何进行折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如何处理?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申请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应在申报时提供那些相关证明资料?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境外所得无法在手机APP端进行申报操作,2019年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办理申报,身在境外的,可以委托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申报;同时,2019年度有派驻员工到境外分支机构工作的扣缴单位,要及时提醒外派员工按要求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 责任编辑:王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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