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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2019-11-26 08:58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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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_大连新闻_天健原创 _大连天健网

      天健网消息(周毅 记者 金东淑)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10章86条,是对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落实与细化,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为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及依据,亮点纷呈。

      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首次提出组建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比修订前后,《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础性制度,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

      首次确认了食品安全要责任到人

      《条例》明确并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首次确认了食品安全要责任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同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也将有效促进企业合法合规、诚信自律,倒逼食品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

      对“回收食品”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定义

      《条例》明确“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置方式。

      对食品广告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条例》对食品企业的产品广告宣传行为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等要求是对现行法规要求的有力补充,明确了企业行为准则,为纠正类似违法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同时,《条例》明确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规范了特殊食品的销售管理

      《条例》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并要求“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对食品安全法罚则内容进行了细化

      《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法中六类“情节严重情形”,即“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等,并要求“应当依法从重从严”进行罚款。

      加大了对“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作为一种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相关人员处以年收入1-10倍的罚款。

      [ 责任编辑:姜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