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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免费领养狗 领养电话看这里!

      2016-08-17 15:51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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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汪韵 记者 王琛)“每天晚上十一二点,小区里面的狗和外面的流浪狗对叫,起码一小时,十分扰民”、“偷偷跑进小区的流浪狗经常会吓到孩子,存在安全隐患”、“我们楼下停车场内长期住着10多只流浪狗,这一个月已经咬伤3人”……都说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可狗多成患,成为了不少市民的困扰。


          热心市民发现流浪狗可以拨打养犬办电话

          8月16日,记者根据民意网上市民反映的流浪狗出现集中的路段进行随机采访。在西岗区石葵路,市民傅先生告诉记者,他前些日子就被流浪狗咬了。“后来知道,周围住的不少人都被咬过,有时候四五条狗凑在一起,很多小孩和女士都不敢经过。”傅先生希望有关部门能将此处的流浪狗统一收养起来。“我们没有工具又不想残忍杀害它们,希望能找到收留它们的地方。”傅先生如是说。

          记者从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了解到,如果您在家周边发现流浪狗,可以拨打以下电话,会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救助流浪狗。

          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中山区养犬管理办公室:87110855

          西岗区养犬管理办公室:83689973

          沙河子区养犬管理办公室:84388207

          甘井子区养犬管理办公室:88052931

          如果有市民想领养流浪狗,持有效身份证,前往大连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填写领养权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可免费领养。

          随意遗弃、虐待、未登记转让犬只有处罚

          记者在采访时还发现,市民反映大多数的流浪狗属于被人遗弃和走失的宠物,对此现象,有市民也给出建议,称可提高宠物的遗弃成本,若发现恶意遗弃宠物将加重处罚,以此增加市民的责任心;还有的市民希望,有关部门能采取流浪宠物免费绝育手段,减少流浪狗的自由繁殖。

          其实,在《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中就明确规定,犬类随意转让或丢弃均有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第二十八条: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 责任编辑: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