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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调整住房标准 上月30日前缴税不享税惠

      2015-05-08 08:04 来源:新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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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普通住宅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房价水平,合理确定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昨天,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本次普通住宅标准调整政策自4月30日起执行。

      从4月30日起(含4月30日),个人持买卖住房相关材料到市地税直属局房地产交易市场税务所办理缴纳税费时可以按照新政策执行,如果涉及到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而对于在4月30日前已经办理了纳税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交易的,则不能享受新政策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原有普通住宅标准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款200万元以下。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新标准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款300万元以下。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按照新的普通住宅标准,144平方米以下、房屋总价款在200~300万元之间的住房,节省了1%的契税。

      延伸阅读:个人买卖住房相关政策规定

      契税政策:

      目前,根据辽宁省契税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共有四档:

      非普通住宅:4%,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唯一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以上政策适用于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

      此外,二手房其他税收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将自有不足五年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其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规定,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政策: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文件,调整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税政策。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特别提醒:

      对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的确认,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 责任编辑:孙雨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