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教育示范作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6]60号)和《大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及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所。市科普基地的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办法>的通知》(大科政发[2005]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施行。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促进科普基地发展的牵头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等单位共同开展工作。第三条 在每年科技计划中安排一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科普基地的发展。资金使用形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4]160号)施行。 (一)无偿资助:对科普基地的科普设施改善、科普器具的技术研发,科普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建设,科普培训,创意性科普活动等弘扬科学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科普项目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二)奖励: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科普基地的评选工作,对优秀科普基地授予牌匾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励额度为1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以上科技计划支持的科普基地,各区市县要给予相应的资金匹配。
第四条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五条 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符合《认定办法》要求并经认定后,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向公众开放,对其申报的科普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七条 加大青少年科普基地和农业科普基地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要重点向青少年科普基地和农业科普基地倾斜。第八条 开展面向科普工作管理人员、科技场馆展览设计人员、科普讲解员等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科技传播队伍的素质,提高科普基地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大连市科普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市科普基地:(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四)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政策处 联系电话:8363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