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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2012-06-01 16:15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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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再生育审批是指: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再生育的审批。

      第三条 将原“大连市计生委特殊情况生育审批领导小组”调整为“大连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再生育的审批及对区市县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区市县要成立“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的审批及本办法第二条报市审批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意见,由组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

      1、 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2、 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3、 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4、 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申请再生育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所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原件及时返还本人;对材料不全者要求当事人补齐。

      2、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及材料复印件(一份),一同报区市县计生局。区市县计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3、大连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于每月10——25日(节假日顺延)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指标,经村(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公示无疑义的准予生育;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本人,上报材料不退。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要求再生育申请书;

      2、 户口簿;

      3、 夫妻双方身份证;

      4、 结婚证;

      5、 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6、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7、 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

      8、 患不孕症的夫妻需提供区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

      9、 收养子女的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

      10、收养子女后怀孕的需提供区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检证明;

      11、 子女死亡的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再生育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回国定居的华侨,入境时已怀孕的;

      2、双方均系归侨,回国时间不满6年或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6年,只有一个孩子的;

      3、 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

      4、 出国留学的内地居民,夫妻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国内只有一个孩子,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国生育子女要求落户的;

      5、 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内地一方属初婚或未生育,外籍一方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 内地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外籍一方无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申请再生育的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申报,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在确认所提供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且真实有效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原件及时返还本人;对材料不全者要求当事人补齐。无法确认合法性的,请示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帮助认定。

      2、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及材料复印件(一份),一同报区市县计生局。区市县计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在国外生育要求回国落户的,不需填表,由区市县计生局形成请示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于每月10——25日提交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讨论。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指标,经村(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公示无疑义的准予生育;不符合条件的,由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本人,上报材料不退。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华侨或归侨的需提供:

      ①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资格认定书;

      ②入境时已怀孕的,需出具区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检单;

      ③回国定居不满6年的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另需提供户口簿。

      2、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子女回国落户需提供:

      ① 结婚证;

      ② 户口簿;

      ③ 夫妻出国护照;

      ④ 在正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留学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⑤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护照。

      3、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需提供:

      ①结婚证;

      ②内地一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③外方有效护照和身份证明(永久居留权证等有效户籍证明);

      ④小语种或认定困难的需提供使(领)馆或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辅助认定;

      ⑤内地一方如属离异另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⑥内地一方属丧偶另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

      ⑦子女已出生的另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一条 大连市计生委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区市县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对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大计生委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尹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