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单位凭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购买民用爆破器材申请表,向属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
(2)公安机关受理申请表;审核购买单位资质,储存库容量、现状及爆破施工审批方案;批准并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注明购买品种名称、数量、时限、指定销售单位,给予申请人。
(3)购买、运输单位凭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在有效期内到指定的爆炸物品销售单位购买并按指定线路运输爆炸物品。
(4)爆破器材运到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派专人领取,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形成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5)爆破器材运输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防静电等安全性能的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爆破器材不应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
(6)黑火药、雷管类起爆器材、炸药等爆破器材应分别单车运输;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负责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管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保险箱内壁应有软垫,保险箱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培训或持证上岗;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