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弃婴、孤儿,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户政科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收养人凭《收养证》、《准予迁入证明》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收养的子女在外地已有户口的,办理户口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