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就是迁入地的区、市、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户口的证明。使用范围是:
1、凡跨市(是指市区)、县(市)范围的户口迁移;
2、由农村迁往城镇;
3、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落户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录取和分配及退学学生以及参军、退伍、复员、转业、出入境、劳改、劳教人员)。
户口准迁证由区、市、县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户口迁移证件丢失(迁移证和准迁证),可以到原签发证件的机关申报补发,原签发机关查实情况后,应予补发。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可以凭原证件到签发机关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