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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靠”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2012-05-24 15:08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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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户条件:

          1、属于同等城市之间和大城市迁往小城市(指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迁移)的,其市、镇(不含农村人口)之间人员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指未婚子女)或夫妻分居1年以上投靠(指无工作或退休,如有随迁子女限未婚),可以迁入落户。

          2、属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申请迁入市、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老人年满60周岁,双老人平均年满65周岁(投靠独生子女在55周岁以上),自理生活有困难,其他小城市(镇)无子女,需投靠子女并已来连居住1年以上的;

          (2)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投靠父母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1名未婚子女迁入落户;

          (4)无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投靠配偶,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结婚8年以上的;迁入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度假区结婚5年以上的。

          3、原城市区划内的农业人口及本市内的农村人口迁入按本款2项执行。

          4、卫星城、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三投靠”人员凭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5、三投靠”人员迁入落户,须在落户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程序: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批,区市县公安(分)局复核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手续:申请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申请人及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以及各种类型户口的相关证明。

          全部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 责任编辑:尹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