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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018-12-24 10:35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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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葛春家)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物价局、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指导价共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0.90元/平方米以下(含0.90元);二级0.90-1.30元/平方米(含1.30元);三星级1.30-1.90元/平方米(含1.90元);四星级1.90-2.90元/平方米(含2.90元);五星级2.90-4.60元/平方米(含4.60元),以上指导价包含电梯运行维护费,无电梯的住宅项目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20-0.40元。

      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该政府指导价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指导价标准。

      自12月9日起,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在不超过各等级最高指导价标准、下浮不限的基础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既有住宅项目,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让购房者在购房时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事项,自主做出购买与否的选择。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姜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