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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2018-11-09 09:46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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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韩晓菲)为了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即日起本网开设“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栏,定期发布民族宗教相关政策法规常识,敬请关注。

      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

      城市和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是我国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除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还有3000多万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城市和散居地区,习惯称之为“散居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散居人口”。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快速提升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少数民族散居人口将继续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城市和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也会更加繁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各种合法权益。在保障平等政治权利方面,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1952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明确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均与当地的汉族人民同样享有政治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 1953年、1979年、1982年和1986年公布的《选举法》,对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 参加各级人大的选举及代表名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3 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少教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这些规定更充分地保障了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参加各级政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在发展经济社会事业方面,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要求,国家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强调,要对城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在政策和投入上给予大力支持。199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对帮助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都作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具有比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责任编辑:王琛 ]
      关键字: 散居,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