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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栏】如何成立宗教团体?

      2018-11-06 14:05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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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韩晓菲)为了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即日起本网开设“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栏,定期发布民族宗教相关政策法规常识。

      什么是宗教团体?

      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具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社会团体的主要特征是民间性、非营利性。所谓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即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追求自愿结合而成的,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也不是由政府发起组织的。所谓非营利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即直接目的不是将人们组织起来谋求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宗教团体是一个界别的社会团体,是由信教公民自愿组成,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

      《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具有的职能:(1)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2)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3)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4)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宗教团体代表的是某个宗教、某个区域的全体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都未实行会员制。

      怎样成立宗教团体?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是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机关,由此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二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政府民政部门。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三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登记申请全部有效文件后进行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责任编辑: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