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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

      2018-10-10 08:28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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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韩晓菲)为了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即日起本网开设“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栏,定期发布民族宗教相关政策法规常识。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关于“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关于“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是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

      关于“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有专人主持宗教活动。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专门主持宗教活动的人有两类:一类是宗教教职人员,即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另一类是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目前主要是指基督教的参与讲道的执事和未受圣职的义工。

      关于“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是指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要有一定资金,资金的数量应与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模和类型相适应。同时,资金的来源合法,不能是擅自接受境外资助的,不能是通过不正当途径、不合法的手段等取得的。

      关于“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主要是指在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时,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使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分布趋于合理,疏密适当,不能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另外,场所设置还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 责任编辑: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