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记者 丁一)8月2日,记者自市人社局获悉,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2年6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了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和高温天气作业的概念,提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要求。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税务部门和总工会在2014年6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同时规定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并且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该通知还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企业在高温津贴发放过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内及各区市县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市支队 84369110
中山区 82799610 西岗区 39608681 沙河口 84610121
甘井子 86589470 旅顺口 62682217 瓦房店 85630056
普兰店 83118624 庄河市 89725696 长海县 89882560
金普新区 65891555 高新园 84796982 长兴岛 85282819
花园口39183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