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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再出新政 帮扶困难人员就业

      2017-12-22 10:03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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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丁一)12月2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和新近出台的《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市人社部门制定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及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3项政策的具体申报流程。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意愿调查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愿,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推荐、创业培训与指导等专业化的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市场化就业。对接受就业援助服务后非本人原因确实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将通过就业援助政策兜底帮扶。

      其中,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可申请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携带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等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

      对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报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9类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将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去产能分流人员中确实难以安置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将给予优先安置。该项政策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金额的100%,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

      上述各项政策申请人(企业)经街道初审、区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 责任编辑:尹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