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记者 李佳鹤)今年办理停供时间截止到什么到时候?已分户用户办停供收费吗?去年办了停供手续,今年还需要重新申请吗?随着供暖期的临近,相关话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建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且实施了《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申办停供手续的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今年想恢复供热的用户申办恢复供热时间同样截至10月25日。
已分户用户暂停或恢复供热都不收材料费 继续停供无需重复办理
据了解,已分户的用户暂停用热,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其间所产生采暖费由用户承担。用户申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用户申请暂停用热应以整套房屋(产权证为准)提出申请,不得提出局部停供申请。根据规定,已分户的用户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供热单位应对用户的进户供、回水管采取隔离措施,因操作失误继续供热或系统水进入室内采暖设施造成用户损失扩大的,由供热单位负责。而对于已分户的停供用户,今年如果想恢复用热,也必须在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暂停供(用)热协议的有效期至用户恢复正常用热终止。去年办理停供的用户,今年想继续停供,无需再重新办理停供手续。用热户办理停供后想恢复供热,无须交纳任何材料费。对于乱收费行为,用户可以持相关发票向物价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供热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协调处理。市供热办提醒用户,暂停用热的房屋,用户要采取必要的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损失由用户自己承担。
凭购房合同也可办停供 新房两年内不能申请办理停供
市民徐先生询问,因为今年想去上海的女儿家帮忙带孩子,不在家里过冬。申请停供的时候,突然发现产权证找不到了,现申请补办又来不及,应该怎么办?据了解,如果产权证没下来或者找不到了,只要能够出具购房合同,也可以申请办理停供手续。但是,社区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不能作为申办依据,因为无法核实其准确性。
“去年我们已经交过一年的供暖费,因为新房比较偏远,今年还是不想过去住,想申请办理停供,但物业告诉我们不管去不去住,今年的供暖费也必须要交,这合理吗?”市民于先生询问。“按照以前的规定,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工程施工质量和供热效果,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供热。而根据2012年5月实施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要求,在供热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而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也就是说,新房在两年内不能办理停供手续。”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据悉,此举是为了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导致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因此,新建房屋要连续两年正常用热后才能申请办理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