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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新农合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缴费期为9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017-09-01 10:13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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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李佳鹤)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据了解,2018年我市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的统一时限为:缴费期为2017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2017年,市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最低筹资标准由630元提高到7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10元提高到550元,个人缴费150元,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医疗待遇给付政策,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为确保全市新农合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7〕60号)关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2018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80元/人。我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合个人不缴费,由县市区(先导区)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市级以上财政及县、乡镇级财政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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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新农合参合费用为年度一次性缴纳,错过缴费期不予补缴。所以请广大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内缴纳2018年度新农合参合费用,以免错过缴费期影响正常享受新农合待遇。

          (二)参合农民赴统筹区域外就诊,按规定程序转诊方可享受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待遇,未按转诊程序或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急诊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备的除外)。

          (三)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参合。

      [ 责任编辑:尹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