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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今起实施

      2016-11-01 10:24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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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王琛)“想咨询下今年的具体温度标准是怎么样的?去哪申请测温?”近日,市民姜维在民意网上留言道。

          11月1日,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起实施,大连市供热办同时实施。该规定指出,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达不到18度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规定还指出,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若是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也是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5天退费;一月内2次(含2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退费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退费金额=缴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例。

          那么,测温退费的程序是啥呢?

          规定指出,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户诉求后及时与用热户取得联系,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测温时,应提前向用热户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时间。

          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测温。测温时需通知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如供热单位未派人参加,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测温的数据有效。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退费。

          用热户对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监测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派人员共同参加。

          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有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硬蛋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 责任编辑: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