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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赠送面积”该不该交费?

      2016-10-31 16:00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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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王琛)“赠送面积需不需要交取暖费”、“赠送面积未纳入房产证,我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交采暖费不对吗”、“想咨询下赠送面积收取采暖费的标准”……临近供暖期,不少市民都在民意网上留言,咨询家中“赠送面积”该不该交采暖费、如何交采暖费的问题。

          10月31日,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市内五区参照《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供暖面积应该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即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以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非居民住宅供热,“赠送面积”中有供热设施的,是以室内净高4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室内净高如果超过7米,由双方协商收费。供热单位收费后,必须按相应的标准供热,并确保温度达标。

      [ 责任编辑: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