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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承租人可否更换?哪些行为会解除租赁关系?

      2016-02-22 09:14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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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柳小倩)“公租房承租人能否换成其他承租人?”“哪些行为会造成解除租赁关系?”……2月20日,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2345市民热线》节目中对以上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工作人员现场接听市民热线电话

          公租房承租人能否增加或者更换其他承租人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更换共同承租人。

          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能否继续承租?

          答: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配偶、子女等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公租房承租人的哪些行为会造成解除租赁关系?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7、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公租房承租人长期欠缴租金,是否需要腾退?

          根据国家住建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取消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在多久期限内腾退出住房?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租赁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公租房。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不符合租住条件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对拒不腾退住房也不交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能否对公租房进行装修或改变内外结构?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廉租住户如何缴纳租金,如不符合廉租资格,需要腾退住房吗?

          答:廉租租金由住房保障中心统一时间通知收缴,住户要按时缴纳租金,住户如不符合廉租资格,应及时腾退住房以分配给其他廉租户。

          廉租住户可以对住房进行装修吗?

          廉租住户如要对住房进行装修,需向街道提交申请,写明装修部位、如何装修,由街道将申请递交住房保障中心,经住房保障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装修。未经保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装修。

      [ 责任编辑:柳小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