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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登记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六大误区详解

      2015-09-21 09:42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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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见习记者 王琛)在日常工作中,市国土房屋局房屋交易登记中心经常收到市民反映由于对房屋登记规定不清楚或不甚了解,常常事到临头就不知道如何办理,甚至步入误区的问题。9月19日,市国土房屋局房屋交易登记中心作客《12345市民热线》的时候,也将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市民常遇到的登记误区详细解答,使权利人在办理房屋产登记时更加便捷顺利。

          误区一、离婚后对已经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但在现实中许多人离婚后以为持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协议就放心了,一旦遇到房屋的转让、抵押或动迁补偿时,因房屋权证未及时变更,离婚后的对方找不到、不予配合或提出其他条件,使登记陷入困境,在房屋继承时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原权利人去世后,继承人不及时办理继承登记,多年后时过境迁,继承人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办理登记时比较麻烦。

          误区二、身份证明类型变更后不及时申请登记变更

          原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取得护照后不及时变更,给房屋交易、抵押等带来不便,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五年更换,不及时变更登记,时间越久出具相关证明越麻烦。还有的军人原房屋登记用的是军官证,取得新的身份证明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件,办理民事事务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变更。

          误区三、事先未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就签定买房合同

          在签订房屋的买卖、抵押合同时,有的人只关心房屋的价格、税费、面积和学区房等因素,忽视了房屋本身的权利情况,以至于签订合同、支付了款项后发现房屋还有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怨天尤人,甚至需要通过司法才能解决;实际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与房屋权利人一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即时核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情况和司法限制情况,简便明了,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可以有效地避免房屋交易、抵押风险。

          误区四、公证书撤销后直接要求产权登记

          公证部门因审核失误导致公证书撤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要求直接撤销房屋的产权登记,赖以履行行政行为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已经撤销,所以房屋登记也应随之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构只有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收回房屋权证撤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和行政机关,出具的撤销决定不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误区五、不要擅自购买具有专用用途的房屋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了锅炉房、变电所等专用用途的特殊公益性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请购房人注意不要够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误区六、为躲避将来的遗产税用未成年孩子名义购房

          这种杞人忧天的做法大有人在,有的人甚至为尚在襁褓中的孩子购买房屋,即民间称为“娃娃房”,虽然法律未禁止,但“娃娃房”后续问题很多,且不说我国还未实施遗产税,该房屋的出让、抵押、租赁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还有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房屋管理事宜更给“娃娃房”的监护人带来烦恼,更有离婚的情况,处置“娃娃房”时需双方监护人共同办理,使房屋的登记更加复杂化。

      [ 责任编辑: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