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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出台楼市新政 首套房认定“认贷不认房”

      2015-05-06 07:55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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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毛雪梅)5月5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公积金惠民、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变更、房贷门槛降低等方面,旨在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亮点一:今年起回迁不再新建安置用房 棚改户购买存量房免契税

          《意见》明确,今年大连市计划完成棚改1.1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而与此前不同,从今年开始,大连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用房,而是通过加大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贷款的倾斜力度等,引导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对于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户,除了引导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外,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同时要支持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户型进行适当调整。

          亮点二:首套房认定“认贷不认房” 交房租可用公积金

          《意见》中明确放宽了房贷政策。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除了都执行“认贷不认房”,即房贷已还清,再次申请房贷,视为“首套”外,对首付和贷款利率进一步明确。

          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首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待公积金运用率低于97%时,调整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商业贷款方面,首套房贷享受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等优惠政策,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亮点三:普通房认定标准有变化 房交会购房有奖励

          《意见》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房价水平,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此外,《意见》还明确,从现在起至2015年底,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参展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进行房屋合同备案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政府给予购房奖励。购买90平米以下的(含90平米),每平米奖励30元;购买90-144平米(含144平米),每平米奖励50元;购买144平米以上的,每平米奖励15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亮点四:个人出售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提到,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亮点五:新建项目按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优先保障人才、养老住房需求。继续在新建项目中按照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优先满足人才、养老等住房需求。各地区要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落实好房源安排、补贴标准、房源申请等事宜。

          此外,《意见》还明确,大连全域将在8月底前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网签业务系统全覆盖。

      [ 责任编辑:孙雨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