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记者 姜洁)“我现在怀了二胎,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应该享受产假98天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是公司提出我不符合二胎条件,拒绝支付工资及产假假期。”4月20日,市民小杨在民意网发帖咨询,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记者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了解到,有计生委发放的准生证即为符合规定的二胎,可享受二胎产假98天。
但是,相关工作人员补充说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10月1日进行了修改,刚刚纳入二胎产假时间规定。“这里有个时间差,生育时间在条例修改前的,就无法享受二胎98天产假。”
对于市民小杨的工资疑问,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生育期间的津贴就相当于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