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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温不足14℃ 超过3月不达标 供热单位全额退费

      2014-11-17 09:21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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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网消息(记者 柳小倩)11月15日,大连市建委工作人员做客天健网《行风热线》节目。直播期间,针对网友反映的供热期家里暖气不热等问题,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给予了解答,并表示会在后期对疑难问题进行跟踪反馈,确保老百姓都可以过上一个“暖冬”。

      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现场接听网友热线电话。

      记者从节目现场了解到,今冬以来,市建委已经将上个采暖期供热质量差、用户意见大的5家供热单位清出了供热市场,将这部分供热面积并入供热质量好、用户满意度高的单位。同时,要求供热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单位要设立供热投诉中心,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要设有专门的投诉热线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为了保证热用户的投诉渠道更加顺畅,9月17日,市建委公布了供热临时热线,增设了用户投诉即时转办、用户投诉处理满意度调查自动回访等功能,针对用户反映集中的问题,建立了重点问题督办制度。

      综合来看,用户暖气不热的原因主要有:供热管网平衡不到位的问题,这方面的投诉占到总投诉的50%,部分新建小区问题比较突出;再就是没有及时排气问题,暖气已经分户的住户暖气上都有排气阀,用户可以自己排气;还有部分用户,因为发生设施故障没有及时打开阀门。

      对于百姓关心的几个问题,记者结合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解答进行了整理——

      室温怎么测?为啥供热单位测的温度比住户测的高?

      需要测温时,用户应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如果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可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

      老百姓觉得测温温度不一样,和测温表的精度还有温度表的摆放位置有关系。供热单位在给用户测温的时候,需要向用户出具测温表的检测合格证书。另外,测温的时候,用户的门窗应该关闭30分钟以上,测温表应该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到1米5的位置,这样才能测量到准确的室温;很多老百姓家里的温度计都是挂在房间的墙上、门边,所以很容易出现测温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温度不达标可以按照什么标准办理退费?

      据了解,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按收费额的20%向热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经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经区供热办测温,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

      邻居家安装了热泵,这对别人家有没有影响?

      用户安装使用循环泵确实影响周围邻居供热效果,使用循环泵主要是增加自家散热量,减少周围邻居水循环量和散热量。遇到这种情况,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可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拆除装置;如果拒不执行,可对个人可以处3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 责任编辑:柳小倩 ]